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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公民的證明

美國人對外來移民的要求向來很高,但基本第一條,始終未變。

那就是人品要好,沒做過壞事,翻譯得斯文一點就是:履歷清白,從無污點。所以,相信在早幾年移民們的腦袋裡,應該還保留著對所謂“良民證”的記憶。良民證———按照字面拆分,它的意思就是:良好公民的證明文件。

用良民證來證明一個人的好壞善惡,怎麼聽,都比僅靠著外貌品相來取捨要牢靠上很多倍,不過事情也不儘然。

幾年前,有一個香港人風風火火跑來找我,臉色愁苦得一塌糊塗,為什麼呢?原來他因為“曾經宣了假誓”,而被政府拒絕頒發良民證。他的遭遇其實很有些代表性,香港的法律法規眾多,執法也相當嚴格,這個香港人其實是在澳門出生,可是不知道什麼原因在他最初入境香港的記錄上,寫著“中國內地”。後來他終於在澳門拿到出生證明及取得了葡國護照,他很高興地到香港入境處申報此資料並更正出生地為“澳門”,香港當局亦允許更正。但不久卻提出檢控,說他初次入境時,有虛報資料,並且入罪了。

可是,那個人神情卻相當激動,好似有多少苦衷無法敘述清楚,他在激動的時候,說話有些輕微地結巴:李,李律師,我哪有騙過政府啊!可是……

“可是”後面的內容,即使不說,我也清楚:一般百姓對於花錢請律師與政府對抗的事情總是多少有些恐慌,更何況,在香港,一條小罪的罰款也實在是高不到哪裡去,所以當年這個香港人多半認罪受罰款,以為破了財便可以就此消弭災禍。

最後卻是,消小災反而引起了大災,良民證拿不到,移民美國無異于癡心妄想,水月鏡花,幸好美國法律也有美國法律的好處,美國法律中雖然規定了,在其它國家有過犯罪記錄的人,只有他們當時所犯的罪行,在美國法律裡,也構成犯罪事實時,該人才算被徹底劃歸入“非良民”的黑名單。

理清了全部思路,事情就開始變得簡單有可操作性。我重拾幾年前的舊案,還了那個香港人一個清白,美移民局同意他是“無罪”的,所以一切道路就又在瞬間恢復了暢通。

翻翻歷史的卷宗,1970年想要移民美國的著名藝人約翰列儂其實也曾碰到如此尷尬的事件,當時他強悍的律師,巧妙地運用了英美法律對於“犯罪”不同的注解,最終幫助他脫離了尷尬的處境。歷史其實就是這樣前後更替、生生不息,無論是在大名人、或者小人物身上,尷尬和悲喜,清白與污漬,這一些,並無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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